簽過競業條款,不得轉職相同產業?

我計畫年後換工作,和幾家公司談過,有企業看中我過往的工作經驗,開出不錯的轉職條件。但我忽然想到,之前到職時,公司有要求我簽一份類似「競業條款」的文件,言明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到同產業任職,否則要賠償高額違約金。但我的專長在此,如果到其他產業等於要重頭來過,薪資職稱勢必大不如前,我該怎麼辦呢?(台中,吳小姐)

簽過競業條款,不得轉職相同產業?

Answer:

許多企業為了保障自身權益,要求員工到職時簽下有競業條款,卻不一定都合理合法。事實上,競業條款要成立,也要符合幾個要件:

根據最新的勞基法規定,自2015年12月16日後離職的員工,假如原雇主要求離職員工不得到同產業任職,每個月要給離職員工「至少半薪」的補償金額,如果公司不給補償金,競業禁止契約就無效。

另外,競業禁止還有「不得超過兩年」的限制。而所有員工在職時的給付,都不能做為競業禁止補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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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此看來,你任職的原公司要求三年內不得任職同產業,競業期限就不合規定了,建議你可向人資調出當年詳細的條文再研究一次,若將來原公司真的提出異議,記得要求補償金。就大多數情況來說,除非你的職務掌握極重要的商業機密,否則少有企業真的願意給離職員工半薪以上的補償金,你仍可以安排未來的職涯規畫,不用擔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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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uthor: 樂威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