啃老族,別以為無法可管!

成年人具謀生能力,但老是遊手好閒、不務正業、在家好吃懶做,這樣的「啃老族」,別以為你可以吃喝父母一輩子!

啃老族,別以為無法可管!

photo credit: [Jae Rew] / gettyimages.com

一名憂心的家長劉備認為其兒子劉禪現年26歲,畢業於國立臥龍大學企業管理學系,四肢健全、智慮正常,受過高等教育,具有謀生能力。

可是劉禪自學校畢業迄今4年,始終遊手好閒、不務正業,經常白天在家睡覺,晚上出門嬉遊至深夜2、3時才回家,有時甚至徹夜不歸,且劉禪不顧自身名節與家長劉禪之觀感,常帶夜店女生回家同宿。劉禪行為乖張、態度傲慢,不僅不聽劉備勸導,甚至對劉備惡言相向,以昏庸無能等不堪入耳之話語辱罵劉備,對劉備絲毫不尊敬,劉禪惡劣行徑已不見容於家庭,於是向法院訴請劉禪搬離住家。

【專業法務回答】:家長可以令成年家屬分家

按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,得令其由家分離,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,民法第1128條定有明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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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審酌相關事證後認為,劉禪係75年4月1日出生,已年過而立之年,本當自立,卻迄未有穩固之職業,暫不論兩造感情不洽,劉備本即亟欲劉禪離家。即使兩造感情融洽,惟劉備身為父親,欲求劉禪自立更生、自食其力,乃要求劉禪離家,亦屬合情合理;何況劉禪母親孫尚香已與劉備離婚搬回娘家,劉禪所稱欲照顧母親而不願搬離之理由,已不成立,而劉禪母親既另有住處供劉禪居住,是縱劉禪離家,亦不致流落街頭;且兩造感情不睦,若令兩造分居兩處,可免兩造水火之勢延續,於兩造之生活品質均有助益。

法院認為劉禪遷離兩造現住處所,於避免兩造關係進一步惡化、兩造關係之修補、及劉禪自立更生,均有幫助,誠為雙贏之舉,是劉備基於家長身分,命已成年之劉禪由家分離,堪認有正當理由。從而,劉備依民法第1128條之規定,訴請劉禪自劉備門牌號碼為台北市大安區臥龍街○○號之家分離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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